郭笑云律师是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百余件案件,在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此次案件是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浙江某公司为被告周某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因周某违约,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法院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但周某未履行。执行中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名下房屋卖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浙江某公司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某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起初,浙江某公司仅掌握法院的追偿权判决书和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况,关键证据如房屋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缺失。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此外,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某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进行质证,认为房屋实际是周某某出资购买。郭笑云律师则依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和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回应,使法院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主要有:优先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锁定转让关键信息;结合生效判决和执行情况,论证转让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反驳被告不合理抗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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