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农户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依法取得案涉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至2029年。然而,该村村委会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已于1999年收回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仲裁委虽认定合同上原告户主签字及指模非本人所为,却以表见代理为由裁决村委会已收回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委托了来自浙江温州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及其他民商事领域颇有建树。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抗辩思路,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并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程序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还申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庭审中,翁鹏威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意见逐一反驳,强调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未满足,原告未授权他人签合同,土地收回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且原告领取款项性质无法直接认定为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同时,针对被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代签否定原告起诉权的观点,翁鹏威律师指出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与案涉收回合同不同。
尽管翁鹏威律师进行了有力辩护,但法院经审理仍认定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已于1999年收回原告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鉴于翁鹏威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后续若启动二审等程序,仍存在扭转乾坤的可能。说不定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这起案件会有大的逆转,让原告重新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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