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某市的一名实际施工人。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让吴先生借用一家劳务公司名义实施工程。后来,该央企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和吴先生,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吴先生遇到麻烦后,找到了在山东济宁执业的陈颖律师。
这案子的麻烦在于,央企认为付款超出劳务合同价款,而吴先生虽以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很多方面。吴先生声称自己是实际包工包料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可这没有书面明确约定,央企也不认可。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了大量工作。她积极举证和论证,指出吴先生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际上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包工包料承接工程。该央企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先生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同时,她提出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胜诉。
张某某则遭遇了刑事方面的麻烦,他涉嫌诈骗类犯罪,被江苏省某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某的家人委托了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陈颖律师面对此案,压力不小。张某某确实参与了相关犯罪活动,如何为其争取从轻处罚成了关键难题。
陈颖律师马上行动起来,她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查阅卷宗、认真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进行辩护。她提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而且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经过努力,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且,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判决下来后,吴先生和张某某都十分感激陈颖律师,他们深知在法律的道路上,有这样一位尽心尽责的律师帮助是多么幸运。他们也意识到,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要更加遵守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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