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于2017年3月签订合同,张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被告却在2021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请求注销抵押登记、过户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原告提交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权利。被告初始面临房屋已抵押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周爱荣律师从否定银行善意取得切入,收集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庭审中,针对银行“善意取得”抗辩,律师提交证据让银行无法说明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的原因。最终法院采纳原告观点,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涤除抵押权,支持过户请求,适度调减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原告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公司签订合同,因工期延误、电缆工程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索赔近200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提交相关合同及工程资料作为证据。被告面临工期延误等不利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工期延误是原告原因导致。周爱荣律师采取分解抗辩策略,针对原告各项违约诉请逐一分析,重点突破工期违约问题,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庭审中,围绕工期违约条款进行激烈交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多项高额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和电缆另行发包损失,被告承担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索赔金额。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位某借款给被告杨某,款项转入被告王某账户,借款到期未还,原告要求杨某还款,王某承担补充责任。原告依据转账记录主张权利。被告王某面临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仅提供账户,无借贷合意。周爱荣律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出借银行账户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切割王某与借款事实的关联。庭审中,针对原告“出借账户即担责”观点进行反驳。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对王某的诉请。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定性,如在建设工程案中界定“高估冒算”需主观故意要件,民间借贷案中明确合同相对性;二是有效组织证据进行抗辩,在各案中通过关键证据阻断原告主张;三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如在建设工程案中推动法院调减违约金,在民间借贷案中明确出借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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