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A公司与被告马X、B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A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租金987259元、违约金19745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疫情无法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告未及时催缴租金,且已于2024年7月搬离租赁房屋。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1.租金支付问题
法院查明,原告与马X在2019年4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免租及违约金条款等。马X按约支付了首年租金341425元,但尚欠合同期内租金409711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马X以B公司名义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4年7月。原告已制定案涉房屋后续市场租赁价格。
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的全部租金。被告则认为因疫情无法经营,且合同到期未续签,不应支付全部租金。
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法院依原告制定的市场价格核算出合同到期后16个月的租金,与合同期内欠付租金合计支持789467元。
2.股东连带责任问题
法院查明,马X系B公司唯一股东,且马X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原告主张马X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X未提出有效抗辩。
法院认定,马X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违约金问题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7451.80元。被告认为原告未及时催缴租金,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张租金及续签合同。
法院认定,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张租金及续签合同,故对其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马X、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7894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1.2元,由二被告负担5847.5元,原告负担1883.7元。
法律建议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出租方应及时催缴租金,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方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与出租方协商解决。同时,公司股东要注意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结尾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马X和B公司需连带给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而原告的违约金诉求未得到支持。这一判决结果提醒着人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合同约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鲁春雷律师,他来自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鲁春雷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有着十多年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在经济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因为鲁春雷律师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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