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筋”,涉案次数多且涉及人员广,依据法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而言,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厉的刑罚,这不仅会影响其个人自由,还会对其家庭和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在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凭借自己在刑事领域多年的深耕经验,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他曾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深知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体系与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在这个阶段,他精准锁定了案件核心辩护要点,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发表专业辩护意见。他曾处理过多起复杂刑事案件,对刑事证据规则有着精准把握。在审查辨认笔录合法性时,他指出本案全部辨认笔录均无见证人签名,且侦查机关未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程序违法与暗示嫌疑,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这一专业的质证意见体现了他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
同时,王宏亮律师还对毒品种类与事实认定提出合理质疑。由于本案未查获任何毒品实物,被告人无法确认所涉物品具体种类,不能排除为其他非烈性毒品,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此外,他积极挖掘从轻量刑情节,提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涉案毒品数量极少、牟利性弱,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且家属明确表示愿意代为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恳请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庭采纳了王宏亮律师的关键质证意见,认定本案辨认笔录因程序违法,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同时,结合其他有效证据认定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成立。在量刑方面,法庭充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当庭自愿认罪等核心从轻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高度认可,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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