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此案最棘手的节点在于如何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性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戴丽萍律师于案件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她首先仔细查阅了杨X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资料,认真比对其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戴丽萍律师自20XX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迅速梳理出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后续的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接着,戴丽萍律师深入研究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通过调查相关证据,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她还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这一系列发现,进一步补强了杨X不应承担商业险免赔责任的观点。戴丽萍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使得她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敏锐地捕捉到关键线索。
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案件时,戴丽萍律师一贯的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案件涉及的各类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她会深入研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对每一条款的理解准确无误。同时,她善于从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中挖掘关键信息,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戴丽萍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交通事故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余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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