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最初找到周科兵律师时,只带着一张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坚称自己借给被告85万元,要求被告还款并让另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从法律规则来看,民间借贷案件需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本案中,款项转账备注显示为股权入资、项目投入性质,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也未经公司决议,这就使得借贷关系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
周科兵律师接手案件后,先明确了案件的突破口在于厘清款项性质。他按时间顺序展开调查,收集了股权出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85万元是股权出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在庭审中,周律师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基础关系抗辩”的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与原告诉请相比,被告成功避免了85万元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连带责任等重大经济损失。
结合云南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收集要全面且细致,像本案中的转账备注、工商登记等都是关键证据,要及时固定。在质证时,要针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有力辩驳。对于事后补签的合同,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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