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来自四川省XX县XX镇XX村的李XX,开始在四川XX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2023年11月4日,李XX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由于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李XX于11月7日才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西藏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5年,执业5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的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卓玛,在李XX委托后介入此案。她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仔细研究一审的所有证据材料,尤其是证人证言和工伤认定的依据。卓玛自2022年起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又在2026年成为律所主任律师,丰富的职务经历让她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的判断。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卓玛发现一审中据以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仅为李XX的自述及同事的传来证言,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了补强证据,她调取了李XX与建筑公司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同时,她还发现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卓玛凭借多年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办案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卓玛确定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她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她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卓玛处理此类劳动工伤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现有证据,找出其中的薄弱环节和疑点,然后通过调取新的证据来补强缺失环节。同时,她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不仅能够熟练运用藏汉双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更深刻理解民族地区的文化背景与群众实际法律需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法律条文,让当事人真正理解法律规定,理性面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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