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北京XX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区某镇XX签订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营,因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XXXXXX对其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某XXXX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公司仍不服,向西安XX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西安市某XXXXXX不服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此时,李超律师接手此案。他于2016年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李超律师首先对原告与镇XX的运营协议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协议中对于运营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模糊,不能直接认定原告就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运营单位。接着,他调取了污水处理厂的收费记录,发现并未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这进一步表明原告可能并非适格的处罚责任主体。之后,李超律师仔细核对行政处罚的审议程序,发现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
李超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协议,凭借丰富的经验,在审查过程中敏锐地捕捉到这些关键信息。他将这些异常情况进行整理和验证,为后续的诉讼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撑。作为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李超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查证过程中,他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这使他能够从更专业的角度进行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XXXXXX负担。李超律师通过精准的审查和专业的判断,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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