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王X、王X、王X因共有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此前继承纠纷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四人共有,王X、王X、王X共占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八分之五份额。因无法就分割达成一致,王X起诉请求分割房屋,主张归其所有并支付折价款。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接受王X、王X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发现核心争议在于王X、王X、王X三人内部八分之三份额如何分配。
为证明王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该律师协助王X、王X收集证据。他逐页查看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整理证人证言,还前往居委会开具证明,以此证明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赡养义务,而王X长期不在北京生活未尽义务。
然而,王X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自己尽了赡养义务。该律师对王X的证据进行仔细比对,发现部分证据关联性不足,但王X对王X证据予以认可。经法院释明,各方未再提供其他赡养问题证据。
经王X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评估,总价为259.65万元,各方无异议。李同红律师代理王X主张应享八分之二份额,王X不应享有或应少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继承人都承担了赡养义务,王X主张多分未提供充分证据,未采纳该主张。判决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向王X、王X、王X各支付324562.5元折价款。
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领域承办案件逾800件,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关联性审查至关重要。未来他打算构建一套婚姻继承案件证据审查体系,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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