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和曹X夫妇满心欢喜地与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期待着能在约定时间住进心仪的房子。他们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然而,到了2023年9月30日交房日,房子却不见踪影,而且直至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这让李X夫妇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寻求帮助。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还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接受李X夫妇的委托后,冯从福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及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双重解除及款项返还问题。冯从福律师精准运用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避免购房者“房钱两空”还要继续还贷的不利局面。
为了确保案件的胜诉,冯从福律师收集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他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清晰证明了XX公司的违约事实及李X夫妇的损失金额。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XXX以“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为由不同意解除贷款合同。冯从福律师援引司法解释及合同目的已被购房合同解除所否定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
在处理李X夫妇还款记录中的少量罚息时,冯从福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也避免了对方以此为突破口反驳。
被告XX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冯从福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使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仍作出了对原告完全有利的判决。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10月10日)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第三人XXX之日(2024年9月26日)解除。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首付款874766元及自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返还原告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扣除罚息47.03元)共计369133.93元,向XXX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冯从福律师的代理策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他将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解除、首付款返还、已还贷款返还、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归还银行等多项请求合并诉讼,避免了购房者需另行起诉或长期背负债务的风险,一次性解决了全部纠纷。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公司失联、楼盘烂尾风险高的情况下,他通过诉讼及时解除合同、冻结债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返款及利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同时,他熟练运用司法解释,使法院判决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降低了执行风险。而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全部由被告负担,为原告控制了诉讼成本。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冯从福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精准的法律运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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