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阳隆x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XX公司,票据金额345592.21元,到期日为2021年X月XX日。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却被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遂诉至法院,诉求为判令被告返还票据利益345592.21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赵月亮介入后,首先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情况进行了详细查阅,逐页比对了每一次背书的相关材料。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21年X月XX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在开庭前,赵月亮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票据背书转让合法性的详细说明,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票据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精准梳理票据的背书链条,固定核心书证,以证明持票人的合法身份。同时,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合同、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公司经营、损害赔偿等领域。他长期担任沭阳及宿迁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处理、合规培训等全周期服务,以专业的态度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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