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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诉讼有妙招,律师精准抗辩为客户驳回百万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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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1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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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丁婷律师代理两起案件。一是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案,通过程序和实体抗辩,法院驳回原告阿某起诉;二是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案,运用三层抗辩策略,指出原告举证、诉权及法律适用问题,法院驳回原告薛某全部诉请。
多领域诉讼有妙招,律师精准抗辩为客户驳回百万诉请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有一位杰出的弄潮儿——丁婷律师,她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踏入法律行业至今,丁婷律师累计办结百余件案件,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无数客户排忧解难,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商事诉讼领域,丁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她成功处理过众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企业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离婚继承家庭纠纷方面,她注重调解效率,为当事人减轻痛苦,高效解决问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她熟悉破产程序的全流程,能够精准处理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等复杂事务。而在刑事辩护领域,丁婷律师善于发现程序瑕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

丁婷律师曾代理过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阿某,被告是某矿业公司。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阿某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声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阿某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他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该公司废弃矿场后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而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其一,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综合运用,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其二,证据方面,原告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这些证据看似形成了一个证据链,但需要仔细甄别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其三,对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较为强烈,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丁婷律师的策略亮点十分突出。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精准把握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丁婷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实体方面,她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无独有偶,丁婷律师还代理过一起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案件。案件中,原告薛某、被告冉某与第三人邵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名下”。2025年1月,薛某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冉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冉某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冉某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23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同样不容小觑。法律适用上,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判断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财产。证据方面,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同时还涉及关联案件的证据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诉求较为强烈,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坚决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丁婷律师制定了有效的策略。她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精准定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她深挖证据关联,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她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向法院充分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

两案虽具体案由不同,但都体现了丁婷律师对证据链的高度重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律师的独特作用尽显无疑。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挖掘证据之间的关联,无论是破产案件中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还是合伙案件中对关联案件证据的检索和运用,都展现出了独创性。在谈判时机的把握上,虽然两案均以庭审抗辩为主,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丁婷律师始终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适时调整策略。在法律适用方面,她能够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在破产案件中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合伙案件中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两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体现了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行使方式的严格规范,强调债权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申报债权,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在合伙纠纷案件中,明确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的法律原则,对于规范合伙经营活动,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避免了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了司法秩序的稳定。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丁婷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的系统优势。她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制定出最优的诉讼策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还是纷繁的合伙纠纷案件,丁婷律师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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