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告人杨XX,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核心争议点
争议一:自首情节是否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争议二: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其依据仅为被告人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相矛盾。故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议三:主观恶性及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且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不过,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虽未明确提及这部分对量刑的具体影响,但在最终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XX的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同时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证据至关重要。对于个人来说,千万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同时,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能力体现
本案中,被告人杨XX因曾有犯罪前科,此次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但最终获得了相对轻判。这一结果离不开高永帅律师的专业辩护。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在本案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这一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正是由于他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和问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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