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企业,因业务需求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既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使用用途是否合法,能否适用“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
第二,当事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如何量刑?
拆解争议点
关于使用用途合法性及入罪标准:
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属于违规违法的行为。
双方各自主张:当事人认为购买信息是为了企业经营,应适用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公诉机关则认为因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应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理由。因为当事人的使用用途涉及违法“挂靠”,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所以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量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未获利,还及时删除了信息。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涉及违法用途。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类似的案件,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最后,要及时认识到错误,有悔罪表现,比如及时删除非法获取的信息等,这些都可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结尾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当事人因使用用途涉及违法“挂靠”,虽未获利但仍构成犯罪。不过,凭借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悔罪表现,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赵骄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出身鲁南山村,深知底层生活的艰辛,自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坚守刑事辩护的执业初心。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在本案中,他前期争取不起诉,后期聚焦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加上多年的实战积累,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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