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上诉人袁某与原审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李某以债权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袁某、周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李某请求法院对袁某名下位于盘龙区某办事处辖区内的案涉房产进行分割,确认周某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主张房产价值60万元),并要求袁某、周某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于袁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确认周某享有案涉房产50%的产权,案件受理费由袁某、周某共同负担。袁某对该判决不服,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杨艳律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至今已有十八年。她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案涉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及债务偿还情况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购房时的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书面材料,时间跨度从购房时起至今,内容详细记录了袁某婚前借款全款购买该房产,以及购房后所负债务由袁某一人偿还且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
杨艳律师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务经验,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能精准把握债权代位析产纠纷的核心要点,逻辑思维能力有助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梳理出关键线索,对法律的深入分析能力可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为案件的代理提供有力支持。
接案后,杨艳律师凭借其累计办结民商事案件1000+件的丰富经验,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她发现被上诉人李某与原审被告周某之间的债权基础涉嫌虚假诉讼,二人原系同一公司员工,不存在调解书中所述的合伙合作关系及大额资金往来,李某亦无合法资金来源支持相关借款或投资行为。于是,杨艳律师对李某与周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进行了详细比对和调查,并申请对相关资金来源进行进一步查证。同时,她收集了案涉房产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案涉房产系袁某婚前个人财产。此外,杨艳律师还就虚假诉讼问题向西山人民法院及相关信X、监督机关举报申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申请执行周某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恢复,案涉房产在执行程序中未被采取执行措施,仅在另案中被保全查封。结合本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采纳了杨艳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在结案前,杨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上诉理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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