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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行政机关如何凭证据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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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5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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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岚山区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超百万,还追加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索赔,厉春艳律师接受交通局委托出庭抗辩,最终法院判决交通局免责。
交通事故案:行政机关如何凭证据脱责

厉春艳律师是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件,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此次她面对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起诉多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追加交通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始,原告方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交通局对事发路段有管理义务,也无法证实绿化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确定交通局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另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说明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以道路绿化可能存在影响视线的可能性进行质证,但厉春艳律师以明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回应,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她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其他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厉春艳律师采用了“厘清主体、紧扣关键证据、结合现场证据驳斥主张、依据法律条文阐述责任”的方法论,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为交通局成功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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