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X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X明知是添加违禁成分的有害性保健食品仍购进销售的行为定性及量刑。公诉机关掌握了王X的销售记录、违禁成分鉴定意见等证据,王X则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困境。
此时,张琪律师接手此案。他2017年执业,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经验丰富。张琪律师首先逐页比对销售记录,发现部分单据上的销售金额记录模糊,存在涂改痕迹。他通过与供应商核对进货单、银行转账记录进行验证,确定了准确的销售金额,这为后续确定罚金和赔偿金提供了精确依据。
接着,张琪律师仔细审查违禁成分鉴定意见,发现鉴定样本的提取时间与销售时间存在差异。他联系鉴定机构,要求提供详细的样本提取和检测过程说明,以此验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这一动作让他在辩护中能够更有力地质疑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影响了后续对王X犯罪情节的认定策略。
在处理退赃和赔偿事宜时,张琪律师调取王X的银行流水,发现有一笔款项被错误记录为销售额。他通过与银行沟通核实,更正了该记录,避免了王X多退赃款。这一举措不仅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律师在案件细节审查上的严谨。
张琪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销售单据,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十分熟练。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信息。同时,作为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他在法律事务处理上更具专业性。
此外,张琪律师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利用自己在行业内的资源和经验,与相关部门沟通,为王X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他围绕王X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承担十倍赔偿金及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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