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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旧案:借条与以租抵债的证据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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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单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083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9645317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单楷律师自执业以来便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近年来,单楷律师为数十家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承办了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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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辛X手握1996年汪X写下的63500元《借款协议》和《借条》,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单楷律师起诉,却遭遇汪X辩称实际仅借30000元,还提出以租抵债。
二十余年旧案:借条与以租抵债的证据较量

单楷律师自2023年起在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在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他开始了严谨的证据梳理与诉讼准备。

案件中,原告辛X与被告汪X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X因企业经营需要向辛X借款,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3500元,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汪X未还款,经辛X长期催告,仅在2024年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X的诉求是让汪X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而汪X则辩称实际只收到30000元,借条是应辛X要求书写,且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时提出自己将公租房交给辛X居住使用,辛X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辛X最初掌握的证据是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但缺失关于借款实际交付金额以及以租抵债具体情况的详细证据。单楷律师介入后,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和双方的沟通记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对于以租抵债的情况,律师仔细梳理款项抵扣逻辑,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该情形的合理性和具体金额。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对原告证据提出质疑,称实际借款仅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单楷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无证据抗辩,强调原告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对于以租抵债的情况,律师协助法院厘清了抵扣金额。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X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包括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二是精准适用法律规则,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力反驳对方无证据抗辩;三是妥善处理复杂情形,如本案中的以租抵债情况,协助法院厘清关键事实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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