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XX,1998年出生,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和同乡杨XX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他还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杨XX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杨XX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积极协助作用;他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杨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2022年8月19-22日,杨XX将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资金流入。2022年9月17日,他又提供银行卡密码供过账。证据方面,有杨XX的微信、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证人余XX、葛XX、王XX、徐XX等的证言,以及杨XX及同案犯杨XX的供述与辩解。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矛盾。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XX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采纳。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于非法获利200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XX的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哪怕是熟人也不行,因为这可能会让自己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时,在面对指控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杨XX本因涉嫌严重的电信诈骗相关犯罪且是累犯,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相对轻的判决。这背后离不开高永帅律师的专业辩护。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算长,但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成功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杨X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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