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A公司是申请执行人,B公司是被执行人,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追加B公司股东肖某、李某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证明B公司存在债务;执行查控情况显示B公司名下仅登记有一辆机动车且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以及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充分证明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从而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有力证据。
单楷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明确了B公司股东肖某、李某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获取执行查控反馈,清晰呈现B公司目前的财产状况;收集终本裁定,证明法院对B公司执行的阶段性结果。这些证据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核心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单楷律师依据这些证据,结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而对方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对此,单楷律师强调B公司除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阐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A公司全部异议请求。不过,法院告知A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单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方法论:一是精准研判法律路径,及时启动相关程序,避免当事人错失权利主张时机;二是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调取多方面证据,清晰证明核心事实;三是明确后续维权方案,在异议被驳回后,为当事人制定下一步诉讼策略,持续推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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