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民商事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问题频发,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汪育倩律师自2018年投身法律实务,凭借吕梁学院本科的法学学科训练,养成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这为她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提供了坚实的知识支撑。
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面对复杂的局面,汪育倩律师早年在基层法院参与类似案件积累的庭审质证底稿习惯发挥了作用。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当上诉人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时,汪育倩律师在学校学习时对法律条文的深入钻研和理解派上了用场。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她在合同起草、审查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使她敏锐地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虽提及部分房源范围,但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
在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案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她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养成的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让她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庭审中,面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汪育倩律师在学校学习时对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深入研究,使她能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汪育倩律师凭借从本科学习到执业积累的多维度履历,在不同类型的民商案件中展现出了精准的破局能力。她的专业能力和处理方式为同类民商实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尺,无论是证据梳理、法律适用,还是庭审应对,都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和合同严肃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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