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陈女士,被告是吴先生和黎女士。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2019年10月以后给付款项的性质、利息计算以及黎女士是否要承担责任。
陈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有多笔转账,全部转账合计40万元,但其中有1万元现金无证据证明。然而,她缺失证明2019年10月以后给付款项为借款的关键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对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从时间上看,2019年10月以后给付款项是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数额远远超过借款协议的数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同时,结合黎女士提交的《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据,进一步分析款项性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陈女士主张2019年10月以后给付款为借款给付,被告吴先生予以否认。梁国权律师指出,从多方面因素分析,这些款项明显与黄圃镇某房屋的对价接近,该款项性质不是民间借贷。而且,本案涉及的房产存在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围绕违法建筑而发生的款项往来,在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用途合法的前提下,不应受法律保护。对于陈女士主张有现金1万元交付,因无证据提交,法院也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女士给付15万元及利息(以实欠数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判断证据能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其次,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规;最后,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时间、交易习惯、相关背景等,全面分析证据,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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