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凭借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以及三级律师、税务师、经济师等多元专业资质,已在安徽铜陵地区承办数百件案件。他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复杂案件。此次他接受被告委托,着手破解这起复杂的困局。
陈明祥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抽丝剥茧的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在庭审中,他重点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他指出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认可了陈明祥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陈明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为被告化解了这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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