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原告李X是一名女性,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72099元。被告则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河南开封兰考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她的丰富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很好地应对本案中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等复杂情况。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审查全案材料,从众多材料中锁定鉴定报告作为突破口。这份鉴定报告是在事故发生后,为确定车辆损失而产生的,它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车辆的损坏情况以及维修所需的费用。在审查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发现被告对于评估报告数额的质疑缺乏合理依据,存在故意压低赔偿金额的嫌疑。她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申请了司法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程序来固定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结案前,李伟玲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阐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