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这家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给项目部出租各类建筑器材。器材厂按约定交付了物资,可承租方只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下的租金、没退还的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着不给。后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还没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者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还要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求。
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们说责任该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了主体;还称已经完成结算,不该再付租金;并且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没有合同依据。器材厂慌了,自己尝试和央企沟通,可根本没用,他们心里特别焦虑,反复想不通怎么会这样。
后来,经人介绍,器材厂找到了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朱俊健律师执业多年,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在梳理材料时,发现央企子公司注销却没通知债权人,且母公司100%控股这个关键细节。
围绕这个细节,朱俊健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器材厂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调出银行转账流水,整理租赁物资的提货单、退货单等。在庭审中,央企集团坚持他们的上诉理由。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法庭上气氛紧张,器材厂的人心里七上八下。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要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就赔偿37733.5元,还要返还钢模板并支付3000元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都由央企集团承担。听到判决结果,器材厂的人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留存好合同原件。第二,交易过程中保留好各类凭证,如提货单、结算单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面对大型企业的耍赖,不要害怕,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这个案子里,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关键细节,制定有效策略,帮助建筑器材厂赢得了官司,展现了他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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