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和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8月,原告获批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20%及投资回报50%。2012年项目完成后,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并承担费用。被告则以约定无效、无盈利分配基础、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汤思骑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以及相关的立项批复、审计报告等卷宗材料。
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他在2009-2016年先后取得计算机技术、法学、社会管理研究生学历,还拥有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多个专业证书,构建了跨学科知识体系。在本案中,这些知识背景使他在审查证据时,能够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曾历任警察、市长秘书、政府法制部门核心岗位工作人员,这种政务工作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更准确地把握政府行政运作逻辑和司法实务裁判规则。在审查过程中,他敏锐地注意到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并结合政务经验和法律知识,深入分析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开庭前,汤思骑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诉讼时效自2024年3月27日起算的观点。
汤思骑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先全面梳理合同协议、立项批复、审计报告等核心书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案件基本事实。然后针对争议焦点,如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深入分析债权债务关系,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寻找突破点。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等方面,典型客户包括国企和各类企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始终以专业为基础,以解决问题为核心,为当事人制定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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