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将张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看似清晰明了,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达200余万元。李鉴春律师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通过这些工作,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体现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数额较大且从中获利。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同样是李鉴春律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例证。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先后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指引,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前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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