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施工过程却波折不断,最终对簿公堂。
2021年8月3日,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以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浙江甲X公司按约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可施工至2021年9月1日,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原告被要求暂停施工。此后,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12月6日,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但被告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被告又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原告停工。2022年6月14日,原告寄送催款函却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汪家道律师作为浙江甲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已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尤其在建筑工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
接手案件后,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建筑工程案件代理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对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他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同时,他收集了双方的工程联系单、结算单、会议纪要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被告因自身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发票问题,汪家道律师认为,提供发票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对于材料调价补差费用,有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为证,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该损失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应当预见,被告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
汪家道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像汪家道律师这样专业、尽责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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