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曾让死者家属陷入困境。某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寻求法律帮助,这才引出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
黄宇杰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秉持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维权服务的执业理念,全身心投入到这起案件中。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深知案件的关键在于解决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认定这一争议焦点。他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从多个方面展开严谨论证。
首先,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固定关键医学事实。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会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
此外,在诉讼阶段,黄宇杰律师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同时,他在代理意见中兼顾情理与法理,强调死者作为年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承受巨大悲痛,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以及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黄宇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论证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在广东肇庆的这起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中,成功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工伤职工家属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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