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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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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8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蓝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161155930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295881304
代表案例:4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法学院校,具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为一千多个当事人解决了法律纠纷,对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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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许X与被告陆XX系朋友关系,陆XX为桂林XX公司员工。因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许X称陆XX向其借款。许X于2011年8月29日转给陆XX50万元,后陆XX于2011年9月26日偿还部分款项;2011年11月24日,许X及其母亲向陆XX和XX公司转账,XX公司当日又将款项退回。许X称陆XX尚欠16.2万元借款未还,向法院起诉要求陆XX和XX公司偿还。若陆XX败诉,可能需赔付16.2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零赔付

唐蓝青律师作为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进行了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仔细梳理了许X及其父母与陆XX之间频繁的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核实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和用途,以确定双方真实的财务状况。其次,紧扣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这一关键,整理陆XX向许X及其父母转款60万元的凭证,证明陆XX已还清借款。

唐蓝青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陆XX已提供转款凭证证明还清借款,许X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未还清。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并无不当,陆XX提交的证据证明已还清涉诉案件借款,许X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二审驳回许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陆XX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最终成功避免了16.2万元的赔付。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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