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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婚姻困局,律师助女方守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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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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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结婚的李女士,为了孩子在破裂的婚姻里隐忍了18年。这期间,她与丈夫王先生长期分居,而王先生更是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决心起诉离婚,可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成了她离婚路上的巨大障碍。
分居18年婚姻困局,律师助女方守住权益

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有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在这困境下,李女士找到了侯浩亮律师。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锁定了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

面对“无证房”难题,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认为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虽然房屋所有权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李女士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法院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在这类婚姻纠纷背后,往往涉及到房产分割、过错赔偿等复杂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像出轨、同居等过错证据,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倾向的关键。遇到“无证房”情况也不要轻易放弃,如今法律工具更加丰富,居住权可以成为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在为孩子隐忍婚姻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着想,孩子成年后,应勇敢用法律为自己争取安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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