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陈昆伟已经处理了超百余件各类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面对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都能沉着应对。
先来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4月,陈XX因资金困难向黄XX借款8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黄XX收执,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未书面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黄XX多次催讨,陈XX始终拖延未还款,这一拖欠就是近十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XX委托陈昆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判令陈XX一次性偿还借款8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以及由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昆伟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陈昆伟提交《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清晰梳理借款事实,明确债权主张的合法依据。他结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充分论证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X向原告黄XX借款8万元,有其签名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采纳陈昆伟的代理意见,判决陈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黄XX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陈XX负担。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刚落下帷幕,另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又摆在了陈昆伟面前。2016年至2018年,陈XX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因债务人未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林XX、陈XX夫妻(下称“第三人”),遂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诉求包括撤销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产恢复至黄XX名下、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各方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林XX、陈XX委托陈昆伟应诉。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系恶意避债;两被告(黄XX、陈XX)辩称交易真实,实际成交价223万元,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昆伟结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备案合同100万元系为办理过户申报所用,非实际交易价,原告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未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已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通过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223万元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100万元,系过户申报价,非实际交易价。原告未申请房产市价评估,且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最终,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陈昆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他精准梳理债权核心证据,快速聚焦《借条》这一核心债权凭证,结合原被告身份信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明确借款事实及债权合法性,即便被告缺席审理,仍能清晰佐证原告诉求。同时,他合理主张逾期利息,针对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及起诉时的市场报价利率,精准主张年利率3.45%的逾期利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化弥补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并且高效应对缺席审理场景,充分做好庭审准备,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有效弥补被告缺席带来的程序衔接问题,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顺利实现。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他精准拆解交易核心事实,快速梳理两份合同的性质差异,聚焦“实际成交价223万元”核心事实,整合《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低价转让”主张,证明交易真实性与公允性。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产价值,论证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不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全力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强调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且已支付全款、完成过户,其合法交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功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的风险,保住第三人223万元财产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等债权凭证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即便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合理利息。而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对于房产交易等涉及财产转让的案件,法院会严格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第三人的善意性。只有当交易确实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会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面对民间借贷久拖不还、房产交易引发的法律纠纷等普遍困惑,陈昆伟凭借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综合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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