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拉萨,XX公司作为原告,其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袁某某;被告为xx(XX)食品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兼经理钟X,还有被告钟X某。2023年4月,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xx公司把5辆冷藏车出售给原告后回租,融资总额754,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被告钟X某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但xx公司仅支付3期租金后就不再付款,尚欠租金814,116.42元,原告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律师费,主张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钟X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在西藏拉萨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经验丰富。在处理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
律师接手后,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作为突破口。该合同签订于2023年4月,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融资总额、租赁期限等内容。
接案后,肖康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核心条款时,发现xx公司仅支付3期租金后便全面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件。随后,肖康律师重点关注担保措施,依据《机动车抵押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证据准备阶段,肖康律师全面收集了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机动车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付款申请书、付款凭证、电子签名技术报告、连带责任保证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及电子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二被告未到庭,肖康律师依法申请缺席审理,并围绕诉讼请求逐一举证质证。
最终,XX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814,116.42元、留购价500元及违约金;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原告有权就登记在凡品公司名下的5辆冷藏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钟X某对凡品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2.20元,由二被告负担。肖康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确保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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