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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公园溺亡索赔38万,为何法院判定国企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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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0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钟冬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43人 执业10年
律所: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6115223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52868389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钟冬蕾律师本科和硕士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长期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承办大量房屋买卖、房屋拆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逾1000件且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多次获评区级、院级“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年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同、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审判工作中,钟冬蕾擅长调解工作,重视办案效果,大多数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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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死者在市政开放式公园溺水身亡,家属索赔38万。起诉街道办事处、生态保护中心等多方被告。原以为胜券在握,结果一、二审却均败诉。国企为何不用担责?案件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下面为你揭晓。
开放式公园溺亡索赔38万,为何法院判定国企无责?

在一场悲剧中,死者于某市政开放式公园内溺水身亡。四名原告认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街道办事处、生态保护中心、城建XX、城圆XX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83321.2元。原告诉称事发岸边无警示标志、无照明、无护栏、无巡逻,管理存在重大过错。

然而,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的钟冬蕾律师代表城建XX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首先,原告诉称的落水点不在该公司管理、维护范围内,公司并非案涉区域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次,原告无法证明落水位置、原因和经过,不能证实死亡结果与管理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者,案涉场地是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市政公园,现场已有照明、警示提示、绿化隔离,管理者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死者在事发地周边居住十余年,对周边环境高度熟悉,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钟冬蕾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采纳了钟冬蕾律师的答辩意见。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主张的383321.2元赔偿请求全部不予支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方承担。

此案中,钟冬蕾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精准界定管理范围,从主体上切断了责任关联,明确案涉区域不在城建XX管理范围,从根本上排除了公司责任。同时,她直击证据短板,抓住原告无法证明落水点、落水原因和死亡过程的关键,彻底否定了溺亡与公园管理的因果关系,其观点得到法院采信。此外,她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明确开放式公益性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不得无限加重管理人责任,该观点成为一、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结合死者长期居住周边、熟悉现场环境等客观事实,强化了“自身责任”的法律与事实逻辑,最终实现全案免责、终审胜诉,为国企避免了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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