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原被告分别是被不起诉人张某和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指控张某在实际管理A公司期间,未经股东同意,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多万元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刘茂峥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全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先是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对近10笔转账、上千页银行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定性、区分,以此清晰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往来周转,而非个人挪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刘茂峥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完全采纳了刘茂峥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在涉案金额高达一千多万元的情况下,张某免受刑事处罚,保住了名誉、工作与自由。
刘茂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是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逐笔核对资金流水,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根本上动摇指控基础。其次,抓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核心,严谨论证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推动检方依法纠错。最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促使检方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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