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当事人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最初,公诉机关有相关证据指向任XX参与诈骗的金额,但这些证据并没有突出体现任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没有清晰证明任XX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等方面的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开始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仔细梳理卷宗中关于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行为细节等内容,以此来证明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是从犯。其次,与相关证人沟通,收集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以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查找任XX未实际获利的相关证据,以此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张相奎律师提出的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提出任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对方可能会质疑任XX在犯罪中的作用并非从犯,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等。对此,张相奎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条文引用进行回应,强调任XX在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和表现,以及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具体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张相奎律师的方法论是全面查阅卷宗,找出案件关键争议点;通过与当事人、证人沟通等方式,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从轻情节的证据;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和法律条文,有理有据地回应对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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