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张X因病去世,其继妻赵XX与儿子张XX就北京市XX区XX村某号院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赵XX主张该院落房屋系张X个人财产,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张XX各继承50%份额,还称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其证据是房屋的相关情况及自身扶养事实。而张XX面临的困境是需证明房屋并非张X个人遗产,且2014年家庭协议有效。
2000年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他接手了张XX的委托。
首先,李同红律师进行了协议签订背景的审查动作。他逐页查看《协议书》,发现协议明确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归张XX一人所有,张X将房屋份额无偿给予张XX,还约定了赡养和居住权等内容。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及查阅相关资料验证,此发现让后续策略着重于证明协议的合法性。
其次,针对赵XX主张张X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同红律师调取张X的残疾证,发现仅为肢体残疾并非智力残疾;查阅张X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均未显示其丧失行为能力;询问张X之姐妹张XX、张XX,证实签订协议时张X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意思。这些验证动作让律师在后续策略中更有底气证明协议有效。
再者,李同红律师担任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深入调查涉案房屋的历史情况,发现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张X等四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利。通过查阅家族档案、询问相关人员验证,这一发现使律师在论证房屋非张X个人遗产时更具说服力。
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赵XX全部诉讼请求。赵XX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赵XX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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