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在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刘昊东律师再次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素养。
案件中,林业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工程款金额中未减去死树部分款项以及关于利息金额的认定。林业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及工程总价款有误,且判决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需树木成活率达到标准且经其验收合格,但一审未查清绿化工程中树木的数量、活树数量及成活率,也未核减死树工程造价。同时,由于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利息。
刘昊东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研究,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指出,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林业局上诉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及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后,林业局已在20XX年XX月XX日单方委托XX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明确对结算内容予以认可。而一审法院在已做出竣工结算审计的情况下,罔顾事实,依据林业局的鉴定申请委托再次进行造价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违法程序中得出的产物,任何鉴定结论均不能被采用。
此外,刘昊东律师还指出林业局对一审的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适用错误。该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虽有死树造价的内容,但案涉工程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鉴定现场勘查时间是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仅根据现场勘查中得出的死树价格便认定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并上诉请求核减死树价格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在二审中,刘昊东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予认可。案涉工程养护期外的苗木成活率非XX公司负责,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已明确且付款时间到期,一审法院认定林业局应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昊东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为XX公司成功锁定了工程欠款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使得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出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刘昊东律师将继续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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