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名下财产不足,执行仅拿到43765元就陷入了僵局。易XX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的2024年4月15日,周X将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了其父周X某,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面对这一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易XX公司委托了郭笑云律师,开启了这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郭笑云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找出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接手案件后,她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这些文件清晰地显示出转让时间、价格以及受让人身份,有力地证明了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是周X的近亲属。
在法庭上,郭笑云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向法庭详细论证了“影响债权实现”的要件。她提交了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文件,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运用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制度进行反驳。她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如购房款支付凭证、借名协议等,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这足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最终采纳了郭笑云律师的观点。
同时,郭笑云律师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她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说明原告支出的8000元律师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法院判决由债务人周X负担这笔费用,为原告挽回了维权成本。
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郭笑云律师在起诉时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场胜诉,让易XX公司的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始终秉持着“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成功帮助客户逆转了执行困局,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她就像一位法律战场上的勇士,用智慧和勇气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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