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彭X在南京某项目工地工作时手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彭X就工伤待遇与两被告协商未果,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上海某建工公司也未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为维护自身权益,彭X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庭审中,两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否认与彭X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系劳务关系,还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护理期限等提出异议;上海某建工公司则辩称已合法分包工程,与彭X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的形势对彭X极为不利,他似乎陷入了维权困境。
来自江苏南京的刘智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刘智律师针对被告抗辩发表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彭X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彭X受该公司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刘智律师依据证人证言证实的日工资标准,结合医嘱休息时间,提出应按该标准核算,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多月。此外,刘智律师还提出彭X因工伤致残十级,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应按实际护理需求核定;上海某建工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已为彭X缴纳工伤保险,应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彭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起解除;判令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7万多元;判令被告上海某建工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刘智律师的努力下,彭X的核心工伤待遇诉求得到充分支持,成功获赔7万多余元,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事宜也获得明确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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