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定性,奠定辩护基础
在杨某、杨某、龚X诈骗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龚X涉嫌诈骗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形势极为严峻。但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且担任绵阳刑辩委员会委员的刘波律师,通过详细阅卷和庭审分析,敏锐地指出被告人龚X仅参与了第一次购买透视麻将的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正是基于法学本科的专业知识积累,以及自2014年起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所形成的精准判断力,刘波律师才能做出这样准确的定性。而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辩护意见为后续争取缓刑或单处罚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厘清款项,降低涉案关联
公诉机关指控龚X分得7000元赃款,刘波律师并未被表面证据所迷惑。他以其曾担任著名新能源公司法律顾问10余年所培养出的严谨逻辑和风险识别能力,提出有力质证意见。他辩称龚X收到的7000元实际上是杨X归还给龚X的私人欠款,并非诈骗所得的赃款。这一辩护意见旨在降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及涉案金额的直接关联性,为减轻处罚进一步创造条件。
举证退赃,凸显悔罪态度
为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刘波律师当庭出示了关键证据——收条一张。该证据证实,在案发后,龚X已主动退还杨XX10,000元,这笔款项应视作龚X的退赃行为。这一有力举证直接证明了被告人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刘波律师在江油市人民法院的家事纠纷中多次进行调解,其善于从细枝末节中寻找关键证据的能力,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强调被告人龚X无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结尾硬核干货
1.遇到刑事指控,律师要详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像刘波律师一样精准把握被告在案件中的作用,争取有利定性。
2.对于指控的款项,要仔细甄别其性质,不能被表面证据误导,通过合理质证降低被告的涉案关联。
3.及时收集被告的退赃证据,证明其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提供有力支撑。
4.强调被告的初犯情节和良好认罪态度,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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