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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婚姻,无证房居住权与精神赔偿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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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9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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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结婚的李女士,为孩子隐忍了18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在孩子成年后起诉离婚,却面临婚内无证房产无法分割的难题。
18年隐忍婚姻,无证房居住权与精神赔偿的维权之路

侯浩亮律师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此次,侯浩亮律师接受李女士委托,处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被告分别是李女士和王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婚内购买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以及王先生出轨生子,李女士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王先生与他人同居的部分信息,但缺乏完整的出轨证据,且对于房屋的权益证明不够充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证明王先生出轨生子的证据,以及明确李女士对无证房屋权益的有力证明。

侯浩亮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王先生的过错,律师收集王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对于无证房屋问题,律师收集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方可能会质证证据不足,但律师通过完整的同居证据信息回应,证明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主张,对方或许会质疑李女士对房屋的权益,律师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李女士为家庭付出多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以及男方存在明显过错,按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设立居住权保障李女士基本生存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先锁定关键过错证据、再针对争议焦点补充完善证据链的方法论,根据案件核心需求收集相应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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