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XX、L某母女自出生便落户株洲市XXXX镇XX组。XX于20XX年婚嫁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夫家取得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随母落户,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然而,20XX年X月,XX组因机场改扩建获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将她们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严重侵害了二人的合法财产与集体成员资格权益。母女维权无果后,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开始执业的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
张双意律师有着湖南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接受委托后,她迅速行动。凭借其丰富的证据收集经验,全面收集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等关键证据。此前,张双意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就展现出了强大的证据收集能力,在这些经历的影响下,她清晰证实了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的完整事实链条,排除了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张双意律师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她曾在多起民商事案件中深入研究法律条文,此次结合过往经历,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明确指出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不得以婚嫁为由剥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无效。
庭审环节是案件的关键。面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律师凭借多年的庭审实战经验,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她在过往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庭审中,就以精准的抗辩著称,此次庭审中,她逐一驳斥被告无理主张,清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为法院采纳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XX组承担;认定XX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厘清了责任主体,实现了精准维权。张双意律师多年来凭借稳定可靠的辩护效果、高度负责的执业操守,获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是株洲地区专业扎实、务实靠谱、值得托付的刑事辩护律师,此次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更是展现了她“民刑双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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