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段先生,被告为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已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该由谁来承担段先生的购车损失。
段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支付购车款的凭证等,但缺失能证明股东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证据。
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个人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孙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指出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段先生与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段先生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当遇到主体灭失等困境时,不局限于常规诉讼路径,通过深挖工商档案等资料,精准锁定关键事实,紧扣核心证据进行抗辩,同时做好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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