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东省广州市XX区,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尚X发生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20XX年X月X日,东莞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广州XX公司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之后,双方又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然而,直至起诉之日,广州XX公司从未完成任何招商目标,构成违约。
杨静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他在20XX年介入此案。接手案件后,杨静律师作为原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凭借在法院工作时积累的经验,第一件事就是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杨静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解除日期为20XX年X月X日,广州XX公司需退还保证金X元,并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尚X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静律师处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再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法律主张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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