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最初,当事人林某掌握的证据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关键缺失证据是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追诉期限等相关材料。
苗均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协助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精准查明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同时查明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对方可能会质疑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但苗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强调追诉期限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立案时间确实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审查关键时间节点、全面核实案件材料的方法论。他通过对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的准确查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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