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与陶先生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陶先生在未取得汪先生授权且未告知他的情况下,伪造汪先生的签名,将其登记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的股东。2016年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汪先生将该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陶先生,转让完成后相关的债权债务与汪先生无关,但陶先生一直拖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来,该公司拖欠案外人货款未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汪先生为被执行人。经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汪先生作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他名下的账户被法院强制扣划款项共计241,317.55元,扣除法院发放的基本生活费6000元,实际损失235,317.55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汪先生自行进行了笔迹鉴定,两次鉴定都确认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汪先生”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为此他还支付了鉴定费、诉讼费等多项费用。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汪先生委托周科兵律师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陶先生及公司偿还其被执行的全部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和资金使用利息。然而,被告陶先生及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周科兵律师接手案件后,摒弃了单一的“冒名侵权”主张,精准定位诉讼思路。他结合离婚协议、股权内部约定与执行追偿法律关系,确定了核心诉讼策略。同时,他全面整合了鉴定意见、离婚协议、执行扣划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应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时,周科兵律师高效推进程序,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定,汪先生虽因工商登记效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但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转移给陶先生,汪先生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向陶先生追偿。最终判决陶先生向汪先生支付其被执行承担的责任款项235,317.55元,案件受理费也由陶先生承担绝大部分。
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重视自身身份信息的保护,避免被他人冒用。在涉及股权等重要事项的登记和变更时,要确保所有流程合法合规,相关协议明确清晰。如果不幸遭遇类似汪先生这样的情况,不要慌乱,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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