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A利用工地监工工作便利,在数月内多次秘密窃取厂区电缆并变卖获利,既遂金额近万元,未遂金额数千元,总计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检方以相关证据指控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面临较重刑罚,陷入困境。
此时,2002年开始执业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李晖律师接手后,首先进行了笔迹比对,他仔细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签名,发现有一份笔录签名的笔迹与其他明显不同。他通过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认该笔录可能存在问题,这使得他在后续制定辩护策略时,对这份笔录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日期,将盗窃行为的时间与相关监控记录日期进行交叉核对,发现部分盗窃行为的时间记录与监控显示存在差异。他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原始数据进行验证,这一差异为后续辩护中对盗窃次数和金额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之后,李晖律师调取微信记录,发现被告人与收购电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部分交易金额与指控金额不符。他通过向微信平台申请数据验证,为核减盗窃价值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查证过程中,李晖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发现盗窃当天恶劣的天气条件可能影响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完成度。他通过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行验证,为认定部分盗窃未遂提供了客观环境因素的支持。
同时,李晖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运用专业知识和资源,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电缆入库数量与指控盗窃数量存在出入。他通过与仓库管理人员核实进行验证,进一步核减了盗窃金额。
此外,李晖律师调考勤记录,发现被告人在部分指控盗窃时间内有正常考勤,不具备作案时间。他通过单位出具的考勤证明进行验证,排除了部分盗窃指控。最后,李晖律师申请笔迹鉴定,进一步确定相关笔录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李晖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坦白、未遂、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驳回了部分不合理的指控金额,支持了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实现了同类案件较轻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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